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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总则
钢铁物流专业委员会管理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 下属 机构,总部设在上海。本会全称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钢铁物流专业委员会,简称:中物联钢铁物流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teel Logistics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CFLP,缩写形式为:CSLPC。
第二条本会是由我国境内从事钢铁原辅材料生产流通、钢铁生产、钢铁流通、钢材深加工、钢铁消费、钢铁物流服务、钢铁金融服务、钢铁信息服务以及相关领域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企业间以及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与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必要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开展国际交流、促进国际合作;推动中国钢铁物流业和谐、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制定本管理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立足钢铁物流产业链,搭建产业链上相关企业间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联系、交流、合作与对话平台;策划、举办与钢铁物流产业链相关的会务、会展以及交流、研讨等活动。
(二)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构建产业联盟,整合钢铁物流资源,共谋发展,合作共赢。
(三)成立各类专家、顾问委员会,组织开展与钢铁物流有关的主题研讨活动,研究分析国家有关钢铁物流产业的方针、政策,分析钢铁物流产业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方案。
(四)建立行业预警机制,为行业及会员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五)组织开展与国际上有关经济组织和钢铁物流团体的交流学习活动,包括组织考察、 会议展览、专题研讨、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贯彻党和国家有关钢铁物流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承接政府有关部门赋予的任务,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行业标准化课题研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动钢铁物流产业标准化建设与推广工作。
(七)提供专业咨询、培训服务,在中物联指导下开展培训、评比、认证、表彰活动,宣传推广钢铁物流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结合行业预警系统与标准化研究成果,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规避风险能力,推进行业经营管理规范化运作。
(八)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主管、主办相关行业报刊、网站与数字媒体、年鉴、资料和出版物。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交办的其它事项;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会(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凡中国境内钢铁物流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相关企业及相关团体、机构,只要遵纪守法、信誉良好、经营稳健、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并认可本会管理总则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经本会委员会授权,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会员权利:
(一)拥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的权利;
(五)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管理总则,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信誉和形象;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相关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违反本会管理总则,视情节轻重,由委员会决定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二条凡经中国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会员资格从其核准注销登记日起自行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总则,选举和罢免委员;
(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各项决议;
(三)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正常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经委员会授权,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办公会行使委员会职权,对委员会负责。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专职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十七条本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产生。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本会主任除选举产生方式外,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任命其副会长兼任本会主任。
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十八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负责本会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的捐赠及社会捐赠;
(三)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支出:
(一)召开会员大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等的会务费支出;
(二)聘用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等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日常支出;
(四)办公场所的房租、水电、通讯等办公费用支出;
(五)其它必要支出。
第二十一条本会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监督。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总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常设机构中随意分配。
第二十二条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需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需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